吉林市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申13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楼**10-12轴网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龙潭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住长春市高新区恒盛豪庭长春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原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3民初18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市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蔺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