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吉林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吕盺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21)吉0291执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方自愿和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等被执行人共欠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本金750万元及利息,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同意***的分期还款计划,自2022年1月31日开始偿还,第一期2022年1月31日前还款100万元,第二期2022年3月31日前还款100万元,第三期2022年6月30日前还款200万元;第四期2022年9月30日前全部结清。二、逾期责任:如***逾期一期未还款,承诺在7日内将本案抵押房产一处交付法院执行,以此类推,每逾期一期未还款,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顺序交付抵押房产至法院执行,交付房产顺序为***房产、***房产、**房产,***、**,及***作为***的父亲且为***房产实际占用人保证交付房产。三、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同意本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和解履行期间,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暂不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等惩戒措施;***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吉林银行吉林江南支行可在恢复执行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抵押房产”。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91执3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