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保2205号
申请人:济南丰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9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大厦1-1104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济南丰汇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丰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丰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佳
书 记 员 王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