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403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丰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9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大厦1-1104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芳,总经理。
济南丰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81民初7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前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济南丰汇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20万元;二、若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原告(反诉被告)济南丰汇科技有限公司可要求被告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另行给付违约金10万元。
因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0年11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民政、保险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5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
2020年12月10日,到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鲁源信通科贸有限公司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山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