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796号之二
原告:苏州**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住江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采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寓门窗幕墙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6幢J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寓门窗幕墙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