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3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是江阴市临港街道海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寓门窗幕墙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6幢J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全豪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区复兴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寓门窗幕墙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全豪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83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嘉寓门窗幕墙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全豪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嘉寓门窗幕墙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全豪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贡 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