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太古云石装饰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长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太古云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溪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吴继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君,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菁菁,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长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二泉东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本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倪涛,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无锡福仕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青祁路86号102B。
法定代表人:林泽亮,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永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荣,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江苏海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鸿桥路801号17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虎,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朱守仕,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君,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菁菁,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太古云石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长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无锡福仕达装饰有限公司、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守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无锡太古云石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3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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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吕杰明
审判员  景 鑫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窦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