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江苏海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鸿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福仕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仕达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长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仕达公司与(2019)苏0205民初3237号案件原告无锡太古云石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云石公司)均称自己“承包了长灵公司投资的安镇XDG-2008-52地块商务商业办公用房外墙石材干挂工程,与长灵公司约定以长安人家的五套房产抵该工程大部分款,自己以江苏海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长灵公司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该工程于2015年7月完工,次年11月合格验收,工程审定总价为5161828元,长灵公司尚欠部分款项至今未支付,而长安人家的五套房产已被出售,自己多次讨要,长灵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等”相同事由诉至法院,福仕达公司、太古云石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分别向本院起诉,现二公司申请将二案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裁定合并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苏0205民初3237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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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晔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