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联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恺洛菲生物制药(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6财保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恺洛菲生物制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4901、4902、4903、4904、4905室。 法定代表人:JOSHUAGLIANG。 被申请人:联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3幢一层A1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联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实公司)因与被保全申请人恺洛菲生物制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洛菲生物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沪0106财保22号民事裁定,即冻结被申请人恺洛菲生物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0,58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院已于2023年2月20日冻结了恺洛菲生物公司在银行的账户。现恺洛菲生物公司申请法院变更保全标的物,即提供800,581.33元现金作为担保财产,以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已向法院缴纳了担保金800,581.3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恺洛菲生物制药(上海)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