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联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恺洛菲生物制药(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6财保22号 申请人:联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3幢一层A1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恺洛菲生物制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4901、4902、4903、4904、4905室。 法定代表人:JOSHUAGLIANG。 申请人联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恺洛菲生物制药(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58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恺洛菲生物制药(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0,58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