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鸿翔装饰有限公司

龙口市鸿翔装饰有限公司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1871号
原告:龙口市鸿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888号锦里7区7号2区S4幢10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87187859T。
被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朗源路299号。
原告龙口市鸿翔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龙口市鸿翔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口市鸿翔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亚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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