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商初字第13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碧唐庙村45组。
法定代表人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