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成建与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4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河民初字第0857号
原告周成建。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碧堂庙村四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建与被告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成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成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995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周成建负担。
审判长许霞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