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0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河民初字第0812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壁堂庙村45组。
法定代表人金***,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620,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戴淑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