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5民初3940号
原告:**哈尔市冠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文体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52915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甘南县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9274756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哈尔市冠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市***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哈尔市***食品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标的额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除按规定由有关基层法院管辖的外,由**哈尔等中级法院按照各自所在地市行政区划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应由**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 张 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秀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