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秦皇岛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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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302民初9844号原告***,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秦皇岛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秦皇岛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男,汉族,农民,现住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赵聪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