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9844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秦皇岛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秦皇岛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农民,现住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悦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聪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