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邦臣(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筑邦臣(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2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筑邦臣(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院千鹤家园1号楼21层2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文学,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地区。 上诉人筑邦臣(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文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0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04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筑邦臣(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京 审 判 员  夏 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