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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浩博盛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浩博盛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10949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108号院千鹤家园1号楼212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916日出生,***(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浩博盛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4号楼171单元2011

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刘向红,男,1964920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浩博盛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0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9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浩博盛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已交纳,***(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浩博盛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666元,由浩博盛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7元(已交纳),由***(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99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杜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