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碧海园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02民初5958号
原告:临汾市碧海园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乔村滨河南路西侧教授花园B区2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迎泽区劲松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银楼,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汾市碧海园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汾市碧海园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汾市碧海园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1829元,由原告临汾市碧海园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