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大同市南郊和瑞壁纸经销部、某某与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弘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02民初3187号
原告:大同市南郊和瑞壁纸经销部,住大同市云城装饰大世界221号。
经营者:白云。
原告:***,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
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弘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迎宾东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路5号。
法定代表人:*银楼。
被告: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路5号。
负责人:*仆勤。
原告大同市南郊和瑞壁纸经销部、***与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弘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同市南郊和瑞壁纸经销部;**花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二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同市南郊和瑞经销部、白丽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63元,其余1563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