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与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002民初124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加顺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银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33678元(已减半收取)由山西四海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邓
红
人民陪审员
张志荣
人民陪审员
安玉芳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