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上海毅品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安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7财保7号
提请人上海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上海毅品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安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上海毅品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安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中,申请人上海毅品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安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80,000元,申请人已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上海毅品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安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