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9133号
原告:上海兴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昂盛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麒烨。
原告上海兴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昂盛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兴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谭文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婷
书 记 员 苏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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