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昂盛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兴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昂盛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6158号
原告:上海兴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昂盛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王麒烨。
原告上海兴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昂盛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兴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