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2392号
原告:上海昂盛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瀛东村53号3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王麒烨。
被告:北京山水置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嘉园东里3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库。
原告上海昂盛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山水置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昂盛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昂盛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昂盛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