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通行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奥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2民终6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通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程慧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怡敏,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奥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庆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潇歌,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莉莉,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华通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奥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轩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8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通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华通行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奥轩公司请求的工程余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华通行公司无需履行付款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华通行公司在工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应支付工程余款,属事实认定错误;奥轩公司并未按期交付位于上海市同普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其应向华通行公司支付因未按约定安装玻璃而产生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在系争工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认定奥轩公司系在合同工期内完工,亦属事实认定错误。
奥轩公司辩称,奥轩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系争工程,华通行公司已经实际入住,却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奥轩公司已经购买了整块玻璃并试图进行安装,但因为华通行公司在过程中不予配合,导致该整块玻璃未能进行正常安装,且该整块玻璃并不影响华通行公司的实际入住,奥轩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华通行公司在未与奥轩公司沟通协商的情况下,花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0元,已远远超过合同预算,故不同意华通行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奥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通行公司向奥轩公司支付工程款79,797.2元;2、华通行公司按约向奥轩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自2016年4月29日起,计至华通行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5,000元计算)。
华通行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奥轩公司支付华通行公司玻璃安装返工费用30,000元;2、奥轩公司向华通行公司支付违约金375,000元(从2016年4月29日起计至2016年7月12日止,按每日5,000元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8日,华通行公司和奥轩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华通行公司将系争工程发包给奥轩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330,000元;工期40天,自2016年3月18日开工,至2016年4月28日竣工;保修期为两年;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工程款10%,进场开工一天后支付30%,隐蔽工程结束支付30%,竣工验收支付25%,质保金为5%;因奥轩公司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华通行公司有权要求奥轩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奥轩公司应得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应赔偿给华通行公司5,000元;华通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华通行公司应赔偿给奥轩公司5,000元,工期顺延。
当日,奥轩公司和华通行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期40天,逾期未完成,超出合同工期部分则对奥轩公司按每天5,000元进行罚款,并以此类推;华通行公司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隐蔽工程必须经华通行公司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暂按330,000元计算合同总价;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暂定价10%,主材进场施工支付30%,隐蔽工程和水电工程结束后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经双方确认实际施工面积并办理结束交付、竣工资料交付给华通行公司十日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25%,剩余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两年);地毯可为华通行公司提供,如奥轩公司提供的小样华通行公司不满意,华通行公司有权在外自行选择后指定奥轩公司采购或华通行公司直接采购,相关款项在奥轩公司付款时扣除;奥轩公司验收应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华通行公司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工程竣工后,奥轩公司应书面申请,华通行公司初验收,经初验合格后华通行公司应自收到奥轩公司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日历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工程正常验收、隐蔽部位验收等由华通行公司签字盖章确认,否则,奥轩公司承建的工程视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奥轩公司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在约定时间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若工程未在约定工期内交付给华通行公司,则奥轩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华通行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支付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工程总价的1%,并以此类推,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为止。
2016年3月18日,奥轩公司进场施工。同年4月25日,奥轩公司完工。经系争工程所在的物业服务中心进行查验,该物业部门出具《告知函》,主要内容为:物业服务中心于2015年4月25日对902室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对于消防应急指示灯、空调机房下水管道排放提出整改要求,望给予妥善解决。次日,奥轩公司在双方工作人员建立的微信群中表示其已完工可以组织验收。
2016年4月28日之后,华通行公司提出工程中部分需进行整改,奥轩公司进行返修后,表示愿意在合同总价基础上按95折进行抵扣。对此,华通行公司亦同意。
2016年4月29日,华通行公司在系争工程所在房屋内开业。截止2016年4月,华通行公司共计向奥轩公司支付工程款201,000元。
嗣后,奥轩公司要求华通行公司支付工程余款,未果。2016年7月,奥轩公司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中,华通行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如其反诉诉请。
系争工程中的地毯系由华通行公司购买,该部分款项34,424元应在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审理中,奥轩公司和华通行公司均确认,系争工程造价为280,797.2元(合同约定造价330,000元-地毯费用34,424元-95%的折扣金额14,778.8元)。
关于华通行公司反诉请求中的玻璃款30,000元。华通行公司认为,根据原有图纸,有一块玻璃奥轩公司应安装整块玻璃,但其实际安装的是拼接玻璃。华通行公司要求整改后,奥轩公司却未予安装。为此,华通行公司另行委托案外人进行安装,花费30,000元。奥轩公司表示,竣工后,针对华通行公司提出的玻璃问题,奥轩公司同意更换,也准备好整块玻璃进行安装。由于玻璃面积较大,无法进入场地,需与物业公司协调,采取将房屋内部分外框拆除后将玻璃吊入的方式。但华通行公司不进行协调导致奥轩公司无法进行安装。因奥轩公司已准备好玻璃,且根据合同约定,该部分工程费用为14,534元,故不同意承担玻璃款。对此,华通行公司表示,虽然合同约定该部分工程的预算价格为14,534元,但其委托案外人施某某,使用了吊机,实际花费的工程款为30,000元,均应由奥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奥轩公司和华通行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合约,按约履行。
关于本诉。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奥轩公司和华通行公司确认系争工程最后的结算造价为280,797.2元,扣除华通行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201,000元,余款为79,797.2元。现两年的保修期尚未届满,故华通行公司应向奥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65,757.34元(79,797.2元-保修金14,039.86元)。奥轩公司要求华通行公司支付工程款65,757.34元之诉请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奥轩公司诉请中未扣除保修金部分,其该部分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考虑到奥轩公司在完工后,确实存在施工质量及未按图纸提供整块玻璃等问题,且也实际影响了华通行公司就系争工程的正常使用,在双方为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华通行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符合常理,并非恶意违约。故奥轩公司要求华通行公司承担违约金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华通行公司辩称工程未经验收,故余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并非奥轩公司未能完工造成,且华通行公司也如期开业使用了系争工程所在房屋。加之,双方就奥轩公司施工质量存在的瑕疵在结算造价上进行了折扣处理,故华通行公司上述意见并不能成为其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反诉。1、玻璃安装返工费用的争议。经查,奥轩公司确未按图纸提供整块玻璃,嗣后亦未能予以更换。其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至于该部分费用,应以合同约定的预算价格为准。故法院判定奥轩公司应向华通行公司支付玻璃返修费用为14,534元。华通行公司要求奥轩公司按30,000元的标准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关于华通行公司主张的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考虑到奥轩公司系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虽然交付的工程存在瑕疵,但并未造成华通行公司不能如期使用。华通行公司该项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上海华通行物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奥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757.34元;二、对上海奥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请不予支持;三、上海奥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华通行物流有限公司玻璃返修费用14,534元;四、对上海华通行物流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诉请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奥轩公司表示自愿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补偿华通行公司玻璃返修费用3,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奥轩公司和华通行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奥轩公司完工后,华通行公司理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约定判定华通行公司向奥轩公司支付工程款65,757.3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华通行公司以系争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奥轩公司工程款并要求奥轩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华通行公司实际使用了系争工程,且其和奥轩公司就施工质量瑕疵问题达成了在结算造价上进行折扣处理的合意,故华通行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玻璃安装返工费用的问题。奥轩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整块玻璃,嗣后亦未能予以更换,其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华通行公司要求奥轩公司按30,000元的标准支付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的安装玻璃的预算价格为14,534元,但鉴于重新安装整块玻璃需要额外支出相关费用,奥轩公司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现奥轩公司自愿向华通行公司补偿玻璃安装返工费用3,000元,本院认为尚属合理并予以照准。
综上,华通行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81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815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上海奥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华通行物流有限公司玻璃返修费用17,534元。
四、对上海华通行物流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3元,由上诉人上海华通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常飞
审判长  倪知良
审判员  王 珍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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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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