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安东路72号第24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陆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通渡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偶洪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冉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锡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柏冉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瑞和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2执20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锡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小兵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李锡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