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终4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国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全,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9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976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且认定有误。1.原审法院对判决书第6页6-7行“柏冉公司自认金羚公司提供的原料尚有10几吨存在其工厂内”认定有误。柏冉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是:柏冉公司仓库里还有10几吨金羚公司提供的霉烂的剖开后无法使用的花梨木,指的是废料。原料和废料显然不是同一概念,而原审法院将废料与原料混同,认定柏冉公司工厂内剩余10几吨原料。2.金羚公司提供的花梨木是否存在霉变、空心、开裂等影响取材的质量问题,原审法院未予查清。对于该事实真相,原审法院并未进一步查清,只是在判决书第6页将该待查事实归纳为双方争议事实之一。而该事实是双方履行合同中重要事实之一,因金羚公司提供的原料不是方料,而是每棵树的圆料。在没有剖开前,任何一方都不会知道此料是好是坏,只有在生产加工前剖料时,才能发现原料是否存在空心料及发霉开裂等无法使用的情况。柏冉公司在发现这些问题后第一时间与金羚公司沟通。金羚公司在已知晓木料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告知柏冉公司“按料取材,能用就用”。因此,双方对甲供原料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过沟通,柏冉公司也提供了微信沟通的相关证据,但金羚公司予以否认。对于该事实,法院应进一步查清。3.原审法院对案涉合同采用加工工艺及柏冉公司实际采用的加工工艺认定上有误。纵观案涉的三份合同,显然找不到任何一条金羚公司对制作工艺的特别要求和约定,也就是说双方并未就加工工艺进行过特别约定。关于木制品的制作工艺只能从柏冉公司提供的图纸上予以确定,且图纸在木制品生产前已经过金羚公司确认。那就是主要采用穿樘、卯榫工艺,辅以拼接工艺。这是家具行业的任何一个专业人士都可以从图纸上读懂的。而且这些工艺是目前家具行业生产加工实木家具的主要工艺。事实上,柏冉公司也正是严格按照图纸上记载的尺寸、结构采用了上述工艺制作了金羚公司定作的实木家具,并按合同约定安装交付,均已验收合格。原审法院根据图纸就认定双方采用的制作工艺就是穿樘、卯榫工艺,且排除其它工艺。这样的错误认定显然是不了解实木家具生产的工艺所致。从图纸上可以看出,主要工艺是并穿樘、卯榫工艺,同时也要辅以拼接工艺等其他工艺。既然双方对图纸予以确认了,柏冉公司按图纸制作就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也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欺诈行为。原审法院未查看现场实物,仅凭金羚公司提供的并未在穿樘、卯榫结构处切开的图片就认定柏冉公司采用的工艺不是穿樘、卯榫工艺,显然是没有依据的错误认定。柏冉公司制作交付的房木门现还在金羚公司处正常使用,原审法院如果认为不具备专业知识判断,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任意拆开查验,是否是穿樘、卯榫工艺制作。原审法院的错误认定也表现在判决书中第5页16-19行,第6页第4-5、13-16行,第7页倒数第5行前后表述不一致上。4.房木门是否存在甲醛、苯等含量超标,原审法院认定错误。房木门采用穿樘、卯榫工艺,辅以实木拼工艺接是否会导致甲醛、苯等含量超标是一个事实问题,原审法院并未在事实认定部分予以查清。柏冉公司与金羚公司对是否存在甲醛、苯等含量超标上有争议,金羚公司检测的是房间甲醛、苯等含量是否超标,而不是房木门甲醛、苯等含量是否超标。且是其单方委托检测,作为诉讼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柏冉公司不认可金羚公司单方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就认定柏冉公司提供的木制品是甲醛、苯等含量超标的原因之一,显然也是缺乏事实依据。进而以此论述导致合同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柏冉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错误的事实认定下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5.房木门存在的部分质量瑕疵,具体有多少质量瑕疵,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质量瑕疵,原审法院也没有查清。柏冉公司采用了图纸上表现的工艺制作了金羚公司定作的实木家具,并按合同约定安装交付,均已验收合格。且产品已经交付满二年,超过质保期。即使有少些开裂、破损情况出现也属实木家具的正常现象,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中已明确提示:在天然原木制作的产品在使用中如遇室内外温差太大,热胀冷缩引起的轻微变形和开裂都属于一种正常自然现象。对于质保期内出现的个别质量问题,柏冉公司已进行了维修。在最终结算时,金羚公司并未对所谓质量问题要求减少加工费,这些足以证明柏冉公司交付的产品合格并无重大质量问题。如金羚公司提出产品安装后出现严重变形及开裂情况为真实的,那么金羚公司并无可能在安装结束半年后为柏冉公司办理结算签字手续。金羚公司声称有多处质量问题、已严重到影响使用,具体是多少处?这些所谓有质量问题的房木门占到整个合同标的的多少份额?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原审法院也没有查清,就稀里糊涂的认定“粘胶拼接粘接的方式制作的木门,不仅从工艺上影响了家具的美感和质量,且安装使用此木制品也是导致室内空气甲醛、苯等含量超标的因素之一”。柏冉公司认为这些至关重要的事实正是认定柏冉公司是否根本违约的事实依据。所以,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就作出认定柏冉公司根本违约的认定是错误的。6.原审法院对于金羚公司损失认定也是错误的。柏冉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金羚公司定作的木制品,已经验收合格,金羚公司并不存在所谓的损失。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判决书第8页,引用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判决书第11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随意性引用法律条文。原审法院认定柏冉公司是根本违约,既然是根本违约,就应该是违反合同主要约定,那就不是其他违约行为。那引用合同法第94条就是不适当的。综上所述,柏冉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以柏冉公司采用的工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质量问题产生根本违约都是在未查清事实基础上做出的认定。这样的认定判决解除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也是对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柏冉公司按金羚公司“就材取料”的要求以及物尽其用原则,结合金羚公司提供原料数量有限基础上按家具行业及被上诉人定作的木制品统筹安排生产,先行制作衣柜,装饰柜,酒柜及台盆柜,镜柜,墙面造型线框和踢脚线等,最后制作房木门。采用原木实木穿樘、卯榫工艺制作,小部分木制品(主要是房木门)在拼接成型材后仍然采用穿樘、卯榫工艺制作。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目前实木家具制作加工规范。请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纠正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9764号民事判决,改判或驳回金羚公司对柏冉公司诉讼请求。
金羚公司辩称,一、柏冉公司未按图纸要求加工木制品,以拼板门代替实木门、木制品出现严重裂缝,并且已无法维修,柏冉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金羚公司有权解除案涉加工合同。1.木门扇主要结构包括门扇边梃及中部门芯板。案涉木门为花梨木实木门,门扇两侧边梃应为花梨木整体制作,然而,柏冉公司却使用小尺寸木料、多层拼接进行胶结加工(金羚公司提供的证据4-3),严重不符合图纸要求。双方确定的实木门图纸中明确标明门扇的两侧边梃为实木整体制作,为此金羚公司向柏冉交付花梨原木90余吨,然而,柏冉公司却利用多层木板拼制、胶结加工,并在多层木板外用实木皮再行粘结,以掩饰非整体木料制作的事实,其加工的木门扇边梃明显不符合实木整体制作的要求。拼板木门扇系多块小尺寸木料通过胶结、钉装等工艺拼制而成,而图纸要求的实木门扇边梃应由整体木料加工而成,拼板门扇不仅在制作成本上大大低于实木门扇的成本,而且其经济、收藏价值与实木门扇无法比拟,柏冉公司以拼板门代替实木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构成根本违约。虽然金羚公司仅对一门扇进行了解剖,但柏冉公司自认其它实木门扇均采用了相同工艺,门的两侧边梃均为多层木料拼制而成。同时,拼板门扇由于胶结较多,亦增加了甲醛等污染含量,金羚公司补充提交的《检测报告》已证实,因柏冉公司加工的木门导致案涉房屋室内甲醛污染指数超标2-3倍。2.案涉木门扇的中部应为穿樘加工工艺,柏冉公司采用排骨架工艺制作,门扇边梃及中部门芯板之间也没有采用卯榫工艺,全部为胶结即硬性连接,导致木门扇严重开裂,且已无法维修。实木门扇图纸中明确显示木门扇中部应由穿樘木、门扇前后两层门芯板经穿樘加工而成(备注:可对比复合门图纸的排骨架工艺与实木门图纸的穿樘工艺图纸标注不同,及证据4-5《函》记载穿樘、卯榫的描述),该加工工艺应采用穿樘、卯榫工艺,穿樘、卯榫工艺为红木制作的柔性联结,可以提高木门扇的抗变形能力。然而,解剖案涉木门可证实,柏冉公司采用排骨架工艺+胶结方式,刚性增大,使木门扇失去抗变形能力,所以致使案涉木门扇交付不到一年,已多处严重开裂、变形,并经柏冉公司返厂维修后仍无法修复合格(金羚公司提交的证据4-5,柏冉公司认可并承诺重新制作)。由此可见,正是因为柏冉公司未按双方的约定工艺进行制作,造成案涉木门严重的质量问题。金羚公司为定作花梨木实木制品,不仅支付200余万元用于购买昂贵的花梨木,亦支付柏冉公司加工费250余万元,金羚公司为案涉实木制品花费近500万元,对实木制品的品质有较高期待,柏冉公司对交付的实木制品应承担较为严格的瑕疵担保责任。然而,案涉木制品在安装不到1年时间内,开始陆续出现大面积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木制品已无法通过修复达到金羚公司加工定作的合同目的,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金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其返还花梨木价款与加工费,符合常情常理,亦符合法律规定。二、柏冉认可加工的木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需重新制作。柏冉公司在给金羚公司回函中自认,其制作花梨木的工艺尚不成熟,加工质量没达到要求、木制品存在严重开裂的质量问题,还认可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将重新制作(金羚公司提交的证据4-5)。事实上,柏冉公司加工的花梨木门套出现通长裂缝、加工的花梨木橱柜门缝过大、加工的花梨木制品多处存在严重开裂(金羚公司提交的证据4-4),以上质量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正常使用,而且无法实现金羚公司定作花梨木实木制品的合同目的。三、柏冉公司以木材原料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柏冉公司加工制作的木制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柏冉公司反复强调该质量问题系由金羚公司提供的花梨木存在霉变、空心而导致,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柏冉公司未通知金羚公司存在质量问题的木材数量、亦未告知金羚公司因问题木材需补足原料或更换原料、更未通知金羚公司因问题木材而改变双方约定的加工工艺与制作标准,柏冉公司以原料问题抗辩加工质量问题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即使金羚公司提供的花梨木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柏冉公司应通知金羚公司更换或补足,然而,柏冉公司从未通知金羚公司因木材问题而变更整体实木门为拼板门、变更穿樘、卯榫工艺为胶结方式,柏冉公司该擅自变更加工工艺、降低木门制作标准的行为,直接导致金羚公司定作木制品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同时造成金羚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柏冉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山东济南开元府3#后期样板房(1-1001)木制品购销合同》、《山东济南开元府3#特A户型样板间木制品购销合同》及《山东济南开元府1#后期样板房1-1001木制品购销合同》中樱桃木门扇;2.判令柏冉公司向金羚公司返还花梨木采购价款2143984.44元及利息损失暂计为462060.35元(以2143984.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0775%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4月27日暂计至2019年9月27日止,最终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柏冉公司返还金羚公司支付的加工费926210.89元及利息损失暂计为175269.2元(以926210.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0775%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9月28日暂计至2019年9月28日止,最终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柏冉公司支付金羚公司拆除费用409166.68元;5.判令柏冉公司支付金羚公司违约金577598.71元;6.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柏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无争议的事实:1.2016年9月,金羚公司与柏冉公司签订三份《木制品购销合同》。其中,《山东济南开元府3#后期样板房(1-1001)木制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3#1-1001合同》)及《山东济南开元府3#特A户型样板间木制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3#特A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金羚公司提供花梨木原料,由柏冉公司加工定作花梨木实木门等木制品。《山东济南开元府1#后期样板房1-1001木制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1#1-1001合同》)约定由柏冉公司为金羚公司加工樱桃木实木门等木制品。合同对木制品的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价款方式及期限、验收方法、合同的解除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附有详细的原木制品加工价格清单。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金羚公司向柏冉公司分四次提供花梨木共计90.247吨。其中,金羚公司自存花梨木14.037吨,另采购花梨木76.21吨,金羚公司共支付购买花梨木原材料款1810509.6元。2.涉案三份合同所有木制品所需的加工图纸由柏冉公司设计,关于实木门、橱柜门的加工工艺为穿樘、卯榫工艺,柏冉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的《回函》中也确认了该工艺。双方对加工设计的图纸均无异议。3.所有木制品制作安装完成后,金羚公司已实际向柏冉公司支付涉案三份合同的加工费1582667.21元。其中《1#1-1001合同》结算金额为784600元,需拆除不合格木门扇加工安装费为274124.1元,其他应计加工费510475.9元;《3#特A合同》中防火门部分应计加工费145980.42元。4.涉案合同加工制作的木制品安装后不久,金羚公司发现门扇、橱柜门出现开裂、变形等问题,柏冉公司多次派人进行了维修。5.后金羚公司自行将一开裂木门剖开,发现木门外皮为木板,内芯是由短木板胶粘拼接而成,并榫卯结构。6.庭审中,柏冉公司自认金羚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尚剩余10几吨存在其加工厂内。二、双方有争议的事实:1.柏冉公司称金羚公司提供的花梨木原木剖开后发现有大批腐烂、发霉现象,并提供了2张微信照片截图,称已告诉金羚公司木材情况,金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2.关于加工工艺,根据柏冉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回函》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加工工艺为穿樘、榫卯工艺制作。柏冉公司认为该加工工艺为拼板工艺,加工图纸已得到金羚公司的认可。金羚公司认为加工工艺为穿樘、卯榫工艺,不应为粘胶粘接。3.金羚公司发现木门为胶粘拼接制作后,委托杭州艾克瑞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合同的样板房间内甲醛、苯等含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房间内甲醛、苯等含量超国家标准的2-3倍。柏冉公司认为房间内甲醛、苯等含量超标还有其他装修部分造成的可能。4.金羚公司主张利息损失应按公司信托融资贷款年利率6.30775%计算,柏冉公司对关联性不予认可。5.金羚公司主张提供的花梨木经泡水实验测算为0.905吨/立方米,柏冉公司主张1.07吨/立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系由承揽人柏冉公司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金羚公司的要求,将定作人金羚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花梨木和委托柏冉公司购买的樱桃木加工成木制品,柏冉公司安装交付金羚公司后,由金羚公司支付承揽人柏冉公司加工费的合同。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结合本案,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案涉合同的木门及橱柜门的工艺应是什么;二是案涉三份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三是若合同解除后,柏冉公司赔偿金羚公司的损失应如何计算。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柏冉公司向金羚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载明木门及橱柜门制作工艺为穿樘、榫卯加工工艺,双方对此无异议。榫卯工艺是中国古代建筑、家具的主要结构方式,是指在两个构件上采用凹凸部位相结合的一种连接方式,凸出来的部分称为榫,凹进去的部分称为卯。榫卯相契合,从而使木头与木头之间完美衔接,是传统红木家具的主要结构方式。本案中,根据金羚公司自行剖开的一扇裂缝的实木门来看,木门结构为外皮为拼接木板,内芯实为数块短木板用胶粘拼而成,同时,整体门未见采用榫卯结构方式,与柏冉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工艺并不一致。根据剖开的木门加工工艺已经呈现的非常明显,故对于柏冉公司申请对涉案木制品加工工艺进行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关于焦点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金羚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为名贵花梨木,要求柏冉公司设计制作的是红木传统工艺穿樘、卯榫结构的实木门,而柏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采用粘胶拼接木板粘接的方式制作了木门,不仅从工艺上影响了家具的美感和质量,且安装使用此木制品也是导致室内空气甲醛、苯等含量超标的因素之一,给居住人的身体健康增加了危害隐患,柏冉公司且经多次维修,未见效果,违背了定作人提供名贵原材料制作木制品的初衷。柏冉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金羚公司加工制作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金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涉案三份合同于柏冉公司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即2019年11月7日解除。关于焦点问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形式。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理,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重作;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而减少报酬;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柏冉公司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已对案涉木制品门多次进行了维修,且在《回函》中自认制作花梨木工艺尚不成熟,从而造成了质量缺陷,金羚公司已无法信任柏冉公司对所有的木门及橱柜门等木制品进行重作,只能拆除原木制品另选其他公司进行制作,增加金羚公司的成本,柏冉公司应给予经济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根据金羚公司支付柏冉公司的相关费用情况,酌定按如下计算:1.金羚公司主张返还采购花梨木标料款2143984.44元。金羚公司共提供花梨木90.247吨,其中自存14.037吨,采购76.21吨,计每吨价格为23756.85元。按照此市场价格,柏冉公司应返还花梨木的采购价款23756.85元/吨×90.247吨=2143984.44元,金羚公司的主张并不违背市场价格规律并显失公平,予以确认。故对于金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因金羚公司购买原花梨木材的时间不同,为便于计算和纠纷化解,酌定从金羚公司向柏冉公司支付最后一笔原材料款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柏冉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2.对于金羚公司主张柏冉公司返还加工费929610.89元的主张,柏冉公司制作的木制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致使金羚公司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构成违约,金羚公司支付的加工费柏冉公司应予退还。金羚公司共支付加工费1582667.21元。其中,《1#1-1001合同》门扇加工安装费为274124.1元,该合同结算金额为784600元,故柏冉公司其他应计加工费为510475.9元;《3#特A合同》中防火门应计加工费为145980.42元;《3#1-1001合同》木门全部不合格。故扣除以上应计加工费后,柏冉公司应返还金羚公司加工费926210.89元(1582667.21元-514075.9元-145980.42元)。关于该部分加工费的利息,自金羚公司支付柏冉公司加工费之日即2016年9月28日起计算。具体计算如下:以926210.8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关于金羚公司主张拆除费409166.68元。金羚公司必须要拆除柏冉公司原来制作安装的木门才能重新安装,同时应支付一定的费用,但金羚公司主张的数额409166.68元,没有提供相关依据。金羚公司可在拆除后,以实际支付的价款,另行向柏冉公司主张权利。4.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柏冉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制作的木门未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艺进行加工制作,致使木制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应按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计算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制作的木制品已无法使用,金羚公司需要重作所有的木制品,根据现有的市场价格,加之现原材料涨价等实际因素,所支付价款应不少于金羚公司已支付柏冉公司的总价款,现金羚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按总价款的20%赔偿损失,即(504307.54元+1585686元+438900元)×20%=577598.71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金羚公司的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山东金羚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济南开元府3#后期样板房(1-1001)木制品购销合同》、《山东济南开元府3#特A户型样板间木制品购销合同》及《山东济南开元府1#后期样板房1-1001木制品购销合同》中樱桃木门扇合同于2019年11月7日解除;二、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金羚置业有限公司花梨木采购款2143984.4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143984.4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金羚置业有限公司加工费926210.89元及利息(以926210.8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金羚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77598.71元;五、驳回山东金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80元,由山东金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80元,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7041.44元,均由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柏冉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柏冉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新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在一审已经提交,证明金羚公司提供的花梨木原木取材因自身质量较差,导致出材率较低,该情况柏冉公司及时与金羚公司材料部苗启健沟通,苗启健称“按料取材”,所以柏冉公司在制作工艺中出现了拼接工艺;2.济南开元府1号楼后期样板房(1-1001)原木产品供货结算数量确认单,证明上诉人已于2017年1月12日交付该份合同的木制品,至2019年10月金羚公司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该份合同两年质保期。
经质证,金羚公司对上诉两份证据证明内容均不认可,对于证据1,金羚公司认为“按料取材”的意思应该是“能用的材料则用,不能用的材料则不用”,并非是允许使用拼接工艺的意思。除金羚公司提供的自存花梨木原木外,柏冉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新带领并指定到张家港某供应花梨木原料的商家又分三次购买了76吨花梨木原木。微信中所涉及花梨木质量问题是否是金羚公司自存材料以及涉及多少量都不确定,但此后继续购买材料可以证明金羚公司供应的花梨木足够用于正常生产。如果花梨木原料供应量不足,柏冉公司可以通知金羚公司再行购买,柏冉公司以供应的花梨木原料不够为由改变加工工艺,理由不能成立。从2017年11月30日开始至2018年11月,柏冉公司生产的红木家具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门、门套、橱柜等,陆续出现开裂等质量问题,缅甸花梨木属于珍贵红木,其生产的家具不仅具有使用价值,更具有极高收藏价值,柏冉公司在回函中自认对花梨木加工工艺不成熟并确认了加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另外,对于金羚公司提供的自存的原木,如果有质量不合格的,柏冉公司应当返还金羚公司,截止到本案诉讼为止,柏冉公司从未向金羚公司返还过一根花梨木,只能说明金羚公司供应的花梨木不存在柏冉公司所陈述的质量问题。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是用穿樘、卯榫结构,花梨木作为红木的一种,在生产家具的时候是不允许胶结的,柏冉公司也承认制作工艺已经发生了变动,但是这个变动没有通知、更没有经过金羚公司同意。证据2,仅加盖了柏冉公司公章,在一审庭审中金羚公司提交了由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双方的结算资料应当以金羚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作为唯一依据,柏冉公司以超过质保期为由抗辩不应该承担加工产品质量瑕疵的责任,恰恰说明本案所涉及的花梨木加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审中金羚公司提交的柏冉公司出具的《函》,该《函》柏冉公司发送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该《函》中柏冉公司不仅承认加工的产品存在严重开裂等质量问题,并承认对花梨木木制品的生产工艺不成熟,并自认对不合格的产品要重新制作,因此金羚公司认为不存在质保过期问题。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合同应否解除。结合双方陈述及举证,本院分析如下:第一,关于加工工艺。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中未明确案涉木制品的加工工艺,但是柏冉公司向金羚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中载明了木门及橱柜制作工艺为穿樘、卯榫工艺,该设计图纸应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从金羚公司自行剖开并抬至法庭经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验视的一扇花梨实木门看,该木门边梃为小块实木胶结后外贴皮而成,与设计图纸中的门边梃整块实木工艺明显不同,木门内芯则为数块短木板形成排骨架用胶粘结而成,该木门背面剖开后显露有大量为固定用的直钉,木门整体未见使用穿樘、卯榫结构。第二,柏冉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称因金羚公司提供的花梨木原料自身质量较差,苗启健称按料取材,因此柏冉公司在制作工艺中出现了实木家具制作工艺中的拼接工艺。首先,柏冉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金羚公司提供的花梨木原料自身质量较差,其次,金羚公司苗启健在微信中所称“按料取材”,不能得出金羚公司同意使用拼接工艺的结论,而且双方没有就拼接工艺有任何交流。从金羚公司应柏冉公司要求又采购更多的花梨原木看,金羚公司对于案涉红木制品穿樘、卯榫工艺初衷未改。对于如此贵重的木制品,柏冉公司大量使用小块实木胶结贴皮直钉固定,明显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第三,金羚公司一审提交了案涉木门、门套及其他木制品照片一宗,柏冉公司对该宗照片无异议,该宗照片显示柏冉公司供应的木制品出现长裂缝、变形及门缝过大等问题。柏冉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的《函》中对案涉木制品开裂、变形等质量问题亦认可。综合上述分析,柏冉公司无论是加工工艺还是产品质量均存在严重问题,构成根本违约,金羚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金羚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因柏冉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柏冉公司返还金羚公司花梨木采购款、加工费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期间,柏冉公司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案涉木制品开裂原因、制作工艺及金羚公司提供的花梨木出材率进行鉴定,本院认为,案涉木制品开裂现象明显,制作工艺经当庭验视非设计图纸确定的穿樘、卯榫工艺,至于出材率的大小与双方约定的加工工艺以及产品质量无因果关系,本院对柏冉公司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柏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60元,由上诉人上海柏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耀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