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中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5131号
原告:上海中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伍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佩芬,女。
被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蓓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懿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中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劳玉华
法官助理 周天娇
书 记 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