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5131号
原告:上海中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伍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佩芬,女。
被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蓓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懿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中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劳玉华
法官助理 周天娇
书 记 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