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88号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C4099室。
法定代表人:吴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懿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蓓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刚,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尹学新
审 判 员 王朝莹
审 判 员 陈 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 龙
书 记 员 张维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