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9467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铮,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天昀,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德,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C409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蓓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懿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澄,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蓓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懿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宝,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与被告吴龙德、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晓澄、吴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国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