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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9467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铮,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天昀,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德,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C409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蓓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懿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澄,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蓓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懿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宝,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与被告吴龙德、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晓澄、吴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国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