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847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天昀,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德,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C409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晓澄,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吴龙宝,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与被告吴龙德、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晓澄、吴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张志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名远
书 记 员 冯宸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