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6民初2561号
原告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讯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2.65元、财产保全费1,316.30元(原告均已预缴),均由原告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慰苹
法官助理 张叶航 书 记 员 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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