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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讯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6民初25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讯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讯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9,264.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后申请人已申请撤诉并获准许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讯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9,264.61元的冻结及相等价值的财产与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慰苹
法官助理 张叶航 书 记 员 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