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大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1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信茂新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投标保证金及逾期利息等共计人民币80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公积金、基金理财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于2020年5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11500.58元。此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情况本院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明进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周 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单 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商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