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古田县东方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福建省古田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县同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22民初933号
原告:古田县东方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古田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古田县同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
法定代表人:林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古田县东方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福建省古田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县同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古田县东方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田县东方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田县东方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古田县东方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施倩倩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