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鼎唯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瀚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25605号
原告:上海鼎唯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险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瀚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九文,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鼎唯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瀚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9年12月2日上海鼎唯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鼎唯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唯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施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 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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