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24431号
原告: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3387室。
法定代表人:陈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义,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流浩河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邵京宁。
原告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赫韬公司)与被告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行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赫韬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行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赫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青岛行圆公司支付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x号中关村资本大厦x层办公室弱电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第五期工程款(也即工程尾款)总计2745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青岛行圆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9月25日签订了两份合同,即《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委托合同》和《弱电工程委托合同》,约定青岛行圆公司委托我公司装修其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x号中关村资本大厦x层的办公室及室内的弱电项目。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青岛行圆公司支付了前四期的全部工程款,但是逾期拒不支付第五期工程款,我公司屡次催讨无果,故现诉至法院。
青岛行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8日,北京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方、委托方,以下简称北京行圆公司)与上海赫韬公司(乙方、承接方)签订《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委托合同》(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办公室室内装修装饰施工。一、工程概要:1、工程名称:北京行圆公司中关村资本大厦办公室装修装饰工程。2、工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x号中关村资本大厦x层,施工面积合计8211.33平方米。3、工程内容:办公室室内装修施工。(详见施工图和报价清单)。4、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二、工程工期及约定:1、开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9月1日,竣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11月19日,共计80天。六、费用及支付:1、项目金额总计4300000元整。3、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应首期付款30%即1290000元整为施工前期费用;(2)工程进度至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2日内,甲方支付第二期款40%即1720000元整;(3)工程进度至油漆工程前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三期款15%即645000元整;(4)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第四期款10%即430000元整;(5)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五期款5%即215000元整。十二、联系:3、双方代表联系方式:甲方代表张万轩、乙方代表陈锐、任勇春。4、双方代表确认的事项视同甲乙双方确认。
2017年9月25日,北京行圆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上海赫韬公司(乙方、承接方)签订《弱电工程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弱电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办公室室内弱电工程施工。一、工程概要:1、工程名称:北京行圆公司中关村资本大厦办公室弱电工程。2、工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x号中关村资本大厦x层,施工面积合计8211.33平方米。3、工程内容:办公室室内弱电工程施工(详见施工图和报价清单)。4、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设备除外)。二、工程工期及约定:1、开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9月1日,竣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11月19日,共计80天。六、费用及支付:1、项目金额总计1190000元整。3、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应首期付款30%即357000元整为施工前期费用;(2)工程进度至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2日内,甲方支付第二期款30%即357000元整;(3)工程进度至油漆工程前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三期款20%即238000元整;(4)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第四期款15%即178500元整;(5)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五期款5%即59500元整。十二、联系:3、双方代表联系方式:甲方代表张万轩、乙方代表陈锐、任勇春。4、双方代表确认的事项视同甲乙双方确认。
上海赫韬公司就其主张的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一节,向本院提交双方有权代表于2018年1月5日签署的《北京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为:基础大面合格,局部还需修补、整改,弱电施工未完全完成。经本院询问,上海赫韬公司表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青岛行圆公司已经使用了。
另查,北京行圆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变更名称为青岛行圆公司。
上海赫韬公司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若干,证明青岛行圆公司支付了案涉工程前四期的工程款,目前仅剩第五期工程款未付,其中弱电工程为59500元、装饰装修工程是215000元,所以总计未付工程款为274500元。
庭审中,上海赫韬公司有如下陈述:合同约定的价是包死价,竣工之后不再调整;两个合同均针对同一地点的工程,但由于一个是装饰装修,一个是弱电工程,施工要求和合同要求不同,所以分别签订了两个合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岛行圆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京宁曾到庭接受询问,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青岛行圆公司已被实际控制人拿走,我没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更不能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两年前公司就没人了,因为涉及太多诉讼,所以就停止经营了,只是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注销;案涉工程我大概知道,但不清楚欠多少钱,相关证据提供不了,注册地址已经没人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青岛行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上海赫韬公司与青岛行圆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及《弱电工程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第四期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五期款。现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月5日竣工验收,并已交付青岛行圆公司使用,然而青岛行圆公司在支付了前四期工程款之后,剩余第五期工程款至今未付。故在目前距离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已满12个月,且工程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上海赫韬公司现要求青岛行圆公司支付第五期工程款总计274500元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x号中关村资本大厦x层办公室弱电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第五期工程款(也即工程尾款)总计27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元(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上海***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杨
人民陪审员 刘卫星
人民陪审员 张永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