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与汇骋(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9725号 申请人: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长中路625号5号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汇聘(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51号14幢10317室。 原告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汇聘(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汇聘(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3,3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汇聘(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3,3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86.85元,由申请人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梓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