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1888号
原告: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亿丰国际建材城板材区A3栋1楼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观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清路188号4幢地下1层04室-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