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3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清路188号4幢地下1层04室-10。
法定代表人:***。
**与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633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于2023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华擎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