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集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钟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BENJAMINDAVIDJOHNSON 委托代理人:WEIWEI(**),***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上海集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诗蒂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沪0106民初177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诗蒂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7,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集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集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诗蒂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7,290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到的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