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圣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顺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圣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3557号
原告:上海顺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路路,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圣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艺。
原告上海顺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圣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毛晓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显爱
书 记 员 宋显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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