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157261380E。
法定代表人:饶利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林,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林,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华,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敏,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世界客属文化交流中心二层8号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966351180。
法定代表人:朱国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4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在本案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朝生
审判员 吴振泉
审判员 廖 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姝玥
书记员陈玉麒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年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