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

***、**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4执2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立辉,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美,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宁化县(宁化)客家美食文化城8号楼“星派对”楼下。
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157261380E。
法定代表人:饶利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世界客属文化交流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966351180。
法定代表人:朱国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美、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美、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达成了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424执246号案件的执行(和解长期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飞凤
审 判 员 曾念涛
审 判 员 杨文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斌
书 记 员 黄凤娇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恢复执行提示: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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