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辖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开捷门窗住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山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开捷门窗住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山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1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开捷公司上诉称:山峰公司在履行案涉协议时因不当交付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构成加害给付,造成其损失132万元,本案为侵权纠纷,其也以侵权纠纷向侵权行为地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本着节约诉讼成本、查清事实的原则,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山峰公司答辩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根据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首先,山峰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请开捷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02618.89元及利息。山峰公司对买卖关系并未提出异议,双方之间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山峰公司作为货币接收一方,其住所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山峰公司的住所地在海门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次,开捷公司主张已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因两案系独立的民事案件,非必要共同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综上,开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