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9963号
原告: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家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捷门窗住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捷门窗住总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建亮
审判员于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冯佳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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