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开捷门窗住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滕明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山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开捷门窗住总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山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4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开捷门窗住总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开捷门窗住总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开捷门窗住总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20元,由上海开捷门窗住总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 洁
书 记 员 慎哲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