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1155号
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悦,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设计费40,000元(人民币,下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8,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邵阳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体检中心店铺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邵阳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体检中心店铺设计服务,设计费总计9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应某1向原告支付全部设计费,分三笔支付:第一笔设计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由被告支付50,000元设计费,第二笔设计费应于进场施工一个月后,由被告支付30,000元设计费,第三笔设计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即10,000元)。原告已如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工程早已经过竣工验收,并正式营业。根据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应某2按期支付设计费,而被告仅于2017年4月15日支付设计费50,000元,至今仍欠付原告设计费总计4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电话、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款,被告仍拒绝支付剩余设计费,已严重违反设计合同约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设计合同第十条第1款、第3款的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设计费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索赔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所请。
被告邵阳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作书面答辩,然其致电向法院反映,原告在合同上的住所位于长宁区,但双方约定在现场交底,故闵行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合同记载的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XX路**,,被告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现被告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XX大道XX路XX大厦,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