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3154号
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悦,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地太仓市上海,注册地太仓市上海东路**商铺****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费银砖。
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15日,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品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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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戴薇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